Q:出版社簽訂的出版合同,屬于印花稅繳納范圍嗎?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二條規定,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Q:國家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A: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Q:我公司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簽訂的出售租賃資產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A: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二條規定,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Q:我公司提供會計咨詢服務,書立的咨詢合同,是否按照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第二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Q:商店對銷售的家電進行后續維修,開具的修理單,是否貼花?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二條規定,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Q:銀行同業拆借簽訂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八條規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
Q:代理公司簽訂代理合同,僅明確代理的有關事項,是否繳納印花稅?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Q: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屬于財產租賃合同嗎?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十條規定,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Q: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A: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第二條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
Q:人身意外險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A: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印花稅的應稅合同為正列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人身意外險合同不屬于應稅合同的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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